申刻公章的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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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制党政机关及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二、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三、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事业单位介绍信。

四、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经办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五、企业变更名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六、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有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七、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八、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九、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控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注:新办企事业单位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时,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原件和复印件。


2015年4月2日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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